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小,132,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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