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8,板簡,591,2009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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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591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7日以匯票繳納裁判費,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原告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佐,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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