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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丹尼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路259巷45號,惟兩造曾於雙方訂立之委託通路行銷合約書中,第八點注意事項3記載:「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本契約有關事項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訴訟雙方已合意其管轄法院。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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