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