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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因上訴人於理由中載明僅不服判決精神慰撫金之金額新台幣叁萬元,認應判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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