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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汪治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瀅瀅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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