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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拾陸付及賭資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並扣得賭資新台幣三千五百五十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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