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甲○○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戊○○、甲○○、丙○○及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貳顆及賭資新台幣柒仟伍佰參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乙○○、戊○○、甲○○、丙○○、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日十五日,在彰化縣芳苑鄉○○村○○路○段二二二號乙○○所經營之雜貨店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乙○○所有之象棋、骰子為賭具,以俗稱「自摸」之方式賭博財物」更正為「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二日十五時許,基於幫助之故意,無償提供其經營坐落彰化縣芳苑鄉○○村○○路○段二二二號之雜貨店,供戊○○、甲○○、丙○○、丁○○等人以其提供之象棋一付、骰子二顆為賭具,以俗稱「自摸」之方式賭博財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乙○○並未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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