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0,斗簡,133,200105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付及賭資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賭資(含抽頭金)三萬八千八百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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