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0,斗簡,143,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手工製造酒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私米酒貳拾公升、私米酒母陸佰公升、私葡萄酒壹佰陸拾陸瓶及私葡萄酒母貳佰捌拾公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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