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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五八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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