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0四、二五0五、二五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八十四年二月十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