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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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