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單拾玖張、傳真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