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0,斗簡,319,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單肆張、傳真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註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證據加註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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