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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機具伍台(含IC板伍塊)及新台幣參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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