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0,斗簡,364,2001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0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安非他命係毒品,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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