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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四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註被告於犯罪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足參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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