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身分證統一編號:N一
己○○
庚○○
辛○○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六零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壹顆、瓷盤壹個、蓋子壹個、押注數字圖壹張、塑膠椅子陸張、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被告己○○係應更正為民國○○○年○月○○○日生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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