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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交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逆向行駛肇事,過失之程度甚重、犯罪所生之損害甚大造成被害人死亡,及犯罪後與死者家屬和解成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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