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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偵訊(調查)筆錄、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上之「乙○○」署押共壹拾陸枚(其中簽名陸枚、指印壹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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