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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陳鐘慶、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賭資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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