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5,斗簡,168,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邊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最後應補充「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等字,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告訴人乙○○雖非該受損邊門之所有權人,然係經其父同意而有使用權之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所示,使用權人就其使用之物遭他人毀損有告訴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