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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肆台、錄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錄音帶壹卷、帳冊肆本、簽賭單壹本、六合彩傳單壹拾張、倍數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十一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項第四行及第二項第七行「帳單2張」,查為卷內所無應予以刪除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有賭博素行、本案經營之規模及期間、犯後之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Ο條第一項、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六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六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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