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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速偵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了(一)被告於95年5月6日至95年5月年11日此期間,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被告係犯刑法第266條第一項賭博罪、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此部份為起訴效力所及)及聚眾賭博,為一行為觸犯3罪從一重處斷,為想像競合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Ο條第一項、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六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六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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