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5,斗簡,320,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速偵字第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貳副、骰子陸顆、賭資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抽頭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因被告提供彰化縣田中鎮○○里○○○街15巷9號處所供不特定人自由出入賭博,該處已失其純住宅之性質,被告同時觸犯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與起訴之同法第二六八條之罪,係想像競合犯,為起訴效力所及,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扣案之麻將貳副、骰子陸顆、賭資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抽頭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依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Ο條第一項、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六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六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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