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5,斗簡,99,2006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6樓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372—AA」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偽造特許證(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籍資料之正確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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