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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為民國57年次之役齡男子,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2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76年8月間起,居住處所遷移,即無故不申報,且長期不與家人聯絡,使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縣 95年第A1986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時,以95年1月4日府民徵字第0940254876號所核發,被告應於 95年1月18日到台中成功嶺營區報到入營之徵集令無法送達,其父劉義雄亦由於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而不能轉知,致被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而未前往成功嶺營區報到。
二、上開事實,為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劉義雄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彰化縣政府函及所附彰化縣社頭鄉95年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入伍情形報告表、役男交接名冊、社頭鄉公所送達證書、徵集未到妨害兵役案件訪查記錄,暨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在卷可稽。
三、被告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5年5月5日甲○榮偵正緝字第631號通緝,迄97年1月5日始被逮獲,並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依同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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