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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販賣偽農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農藥二十四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販賣偽農藥之期間更正為至民國95年底止,所販賣偽農藥之種類更正為「管全台」、「矮仔王」、「大飛蠅」、「粉蝨靈」、「好功夫」、「蜂最怕」、「滿瓜園」、「WELSH A36」、「剋乾尾」、「駻馬」、「滅蝨靈」、「殺必死」、「專治蟲」、「阿魯巴」、「農好用」、「大吉利」、「猛絕」、「妥擋好」、「尚介擋」、「黑金剛」、「有擋頭」、「禾心」、「草好除」、「菲紋素」、「鐵金剛」、「青蹦蹦」、「克寧松」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農藥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關於偽農藥之罰則,於第48條第2項規定:因過失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者,處拘役或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行為時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刑度為拘役或科2萬5千元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法律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查獲之偽農藥並依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38條規定沒收。
三、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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