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7,斗簡,122,2008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交付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之物刪去「印章」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被害人表示願原諒被告,而經本院調解成立,有調解程序筆錄可稽,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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