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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乙 ○ ○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收受贓物,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被告二人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害完畢,有彰化縣二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參,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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