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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一台、六合彩手冊一本、中獎金額表一張、簽單四張、空白簽單用紙六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提供及經營賭博之場所地址門牌號數更正為「 256號」,扣案之「空白簽單」名稱更正為「空白簽單用紙」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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