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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乙 ○ ○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竊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線一組沒收。
乙○○共同犯竊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線一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扣案電線二組,各為被告所有供竊電犯罪所用,併分別依法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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