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7,斗簡,216,2008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三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簽中者可得彩金倍數為「8 倍至7,000倍不等」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另扣案物品並非賭博之器具,惟屬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併依法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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