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0,斗簡,370,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機具貳拾壹台(含IC板拾肆塊)及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所扣案IC板雖有十七塊,然本件電子遊戲機具二十一台之IC板僅十四塊,業據被告警訊中供述甚明,另三塊IC板應屬同時查獲之三台賭博性電玩機具所有(該部分業據檢察官另處分不起訴),是該三塊IC板非本案犯罪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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