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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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