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蕭邱
右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事件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蕭邱 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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