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0,斗簡,363,200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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