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機具貳拾壹台(含IC板拾肆塊)及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所扣案IC板雖有十七塊,然本件電子遊戲機具二十一台之IC板僅十四塊,業據被告警訊中供述甚明,另三塊IC板應屬同時查獲之三台賭博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