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5,斗簡,247,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曾因搶奪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94年1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期滿,有前案紀錄表可按,五年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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