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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261號),本院於95年5月30日所為簡易判決(95年度斗簡字第26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之「鍾順利」應更正為「甲○○」,「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肆公克)」,應更正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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