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刑事-PDEM,97,斗交簡,94,2008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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