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丙 ○ ○
丁 ○ ○
乙 ○ ○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丙○○、丁○○、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一副、現金新台幣二千七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查扣之賭資為新台幣 2,700元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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