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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
被 告 陳聰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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