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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吳佳玫
被 告 黃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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