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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陳傳明
被 告 洪佩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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