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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吳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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