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 告 陳瑞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