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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張壯吉
被 告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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