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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程施朋
程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土地面積「21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1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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