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1,斗簡,150,2012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程施朋
程金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土地面積「21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1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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